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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变更与合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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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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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陈先生是某塑料制品公司的一名职工,与公司签订有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由于工作年限较长,工作经验丰富,深受领导器重。近年来,塑料制品行业竞争激烈,加上公司机制老化,工艺落后,渐渐失去了市场,企业徘徊在亏损边缘。今年,陈先生所在的塑料制品公司决定改革体制、转换经营和重组产品。经过改制后,塑料制品公司转为生产新闻用纸,于是,塑料制品公司原有职工面临着转变工作内容,重新竞争上岗的情况。根据陈先生的情况,单位领导与其协商,表示可以让他继续留厂工作,但是由于其原注塑工种不再存在,因此要其改行从事制浆工作。陈先生认为制浆工作脏累重,且自己是公司老职工,应当受到照顾,于是就向单位领导要求从事档案管理工作。公司领导因档案管理已有人选安排,故对陈先生的要求表示不能同意,陈先生则对领导安排其从事制浆工作不予同意。经过几次协商,双方最终还是无法达成新的工作意向,于是,公司领导通知陈先生:因另外没有适合的工作岗位可以安排,所以只能解除劳动合同。陈先生对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不能理解,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双方理由:

陈先生认为:公司虽然改制转产,但企业仍是原来的企业,双方间原有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有效;现在双方在讨论工作安排中有分歧,双方应当进行协商解决,单位突然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

公司认为:企业经过改制转产后,生产条件和生产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原先签定的劳动合同中的内容因无法继续履行而必须进行变更,现在陈先生不愿按照公司的安排变更合同内容,陈先生提出的要求公司也难以同意,双方显然协商不成,企业除解除劳动合同外别无他法。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合同签定时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能否变更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不同意变更合同用人单位能否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一份劳动合同的订立,都有其相应的客观条件和背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平等协商签定的劳动合同。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使得原先签定合同时的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致使双方履行原合同的可能性不再存在,也不能再强求双方按原合同履行。因此,在客观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允许双方协商变更合同内容是劳动合同履行的一项原则。如果协商变更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将无法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得以延续。如果协商变更不能达成一致,而原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那么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是劳动合同履行的一项原则。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也作了相同的规定。以上规定表明:劳动合同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的前提下可以协商变更,用人单位因当事人协商变更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单方面作出解除合同的决定。

本案中,某塑料制品公司改制转产后,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已发生了重大变化;陈先生原先从事后 注塑工种已自然消失,双方应当就新工作安排进行协商,陈先生不愿接受公司的工作安排,公司也不同意陈先生的工作岗位要求,双方协商不成事实成立;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公司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陈先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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