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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李四借款给张三10万,借款人张三出具借条:“本人向李四借款10万,月息3%,每月支付一次,,本人自愿以自己XXX处的住房和房产证抵押,逾期未还,该抵押物拍卖优先偿还本笔借款本息”。后张三又拿该房子到银行做了抵押贷款。之后张三跑路了。又王五等也是张三的债务人。现在张三的房子要进行拍卖,进行财产分配。请问律师:除了银行外,李四与王五等比,是否具有优先债权受偿。

其他 2015-03-25 19: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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