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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承担责任有无先后顺序?

债权债务 2018-06-29 02:2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


    1、主债权及其利息;

    主债权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债的法律关系所发生的原本债权,例如金钱债权、交付货物的债权或者提供劳务的债权。

    利息指实现担保物权时主债权所应产生的一切收益。一般来说,金钱债权都有利息,因此其当然也在担保范围内。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约定,但当事人不能违反法律规定约定过高的利息,否则超过部分的利息无效。


    2、违约金

    在担保行为中,只有因债务人的违约行为导致不能履行债务时,违约金才可以纳入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3、损害赔偿金

    损害赔偿金指一方当事人因违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财产、人身损失而给付的赔偿额。


    4、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

    保管担保财产的费用指债权人在占有担保财产期间因履行善良保管义务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5、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对于有担保的债务,当找不到债务人时可以依据签订的担保合同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 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都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期限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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