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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先生: 你好 我在海珠区与一家公司在2008年3月24日签订了制作工程合同.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他们的责任: 发包方责任:(6)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负责材料进场、竣工验收。(8)负责对乙方施工机具装置检测工作、施工前材料验收确认工作。他们也执行了参与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监督,并在施工前也对材料进行了验收确认工作。 在我要求按合同内容支付第三期工程款的时候,承包方却以没有《工程验收清单》为由要求我免费增加材料进行维修,而本合同第六条内容{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本合同签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即人民币8191.08元;在工程全部完成七个工作天后出具《工程质量验收清单》并经甲方验收签字确认后7个工作天内支付工程总造价的30%,即人民币8191.08元,工程总造价30%,即人民币8191.08元,工程完成并经甲方确认正常使用的稳定性或维护性的验收合格8周后支付。余下款项工程总造价10%即人民币2730.36元作为本合同的保修金在完成一年保修期的7个工作天内付清。} 现距竣工日期2008年4月1日已有6个月之久,并且经过黄总同意,该工程的第二期工程款计8191元也于2008年4月30日已经支付完毕。做为发包方,如果工程质量没有验收确认,我方工程也不可能完工,贵司也不可能正常发布广告达6个月之久,也不可能支付第二期工程款。 由此,依据以上条款,我是否可以认为,此工程已经验收合格,我方只有按照本合同第4.6A的内容在保修期内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材料在正常动作中发生任何故障,甲方将以口头或书面通知乙方在36小时内安排人员进行维修并经甲方确认的内容执行就可以了. 而以上对方要求的内容,是贵司工程质量验收确认并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后,我方第二次要求支付第三期工程款后做出的,(第一次的理由为资金不到位)。 所以,我认为,以上条款为其它未尽事宜.双方要依据本合同第11条:其它未尽事宜,由发包方与承包方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另行解决。 2008年10月17日我去对方公司关于火车站施工合同最后一批工程款合同结算时,我也已经要求还有几个工程合同的工程款已经到期。对方因资金不到位而又推到10月月底.11月的第一个工作日,我再次要求支付相关工程款,遇到贵司的拒绝,并出现许多不礼貌行为,甚至闹到派出所,我又再次以书面形式要求对方结算各款项如下: 1、 合同编号:JWGC080324鹭江站的第三期工程款到期; 2、 合同编号:JWGC080505新港站Y的第二期工程款到期; 3、 合同编号:JWGC080505江南西G的第三期工程款到期; 4、 合同编号:JWGC080707新港U的第二期工程款到期.贵司制作钢结构于2008年8月22日左右因台风而倒塌,导致我方制作霓虹灯工程全部损坏并由贵司拆除.我方已无法看到及执行保修责任,现要求贵司支付本合同所有款项。 请问各位律师,我该怎么办?他们这样做合理吗?如果去起诉他,我有多少胜算? 谢谢 .

其他 2008-11-07 11: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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