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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2009年我在温州顺丰速运公司打工,2009年10月份我调到温州乐清市做快递员,期间,感觉不是太适应,因此我有辞工的意思,但一时没有找到工作,就一直托到年底。在腊月28,我所在的公司点部失盗了两台笔记本电脑,刚好这天早上,我和几个同事未按公司的规定正常出仓后再去派件,而是直接派件,结果公司领导怀疑我们监守自盗,把我们几个同事送到当地派出所,可没有查出什么所以然来。过完年后,我在北京的姐姐叫我到她的公司去,刚好哪里差人,要的比较急,我向顺丰领导提出辞职,领导同意后,我委托同事代为办理交接,人就到了北京。按《劳动法》规定,离职员工只要按规定正常辞职,企业不能拖欠工资,可过了五个月还没有发放。

仲裁 2010-08-15 09: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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