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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两个孩子,一儿子一女儿,女方起诉,男方不离,请问能给女方判个孩子吗?女方已经做绝育手术了

其他 2015-03-27 13:28 人浏览
共17位律师解答
  • 你好,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 一般是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协商不成,到法院起诉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章 离 婚   第三十一条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详谈电话或短信联系。
  • 你好,建议你积极争取,小孩两岁以前的,判给母亲,10岁以后的,征求孩子自己意见,同时还要考虑父母的经济情况还有生活环境,详情可以来电咨询
  • 女方可以要求抚养孩子的
  • 你好,孩子多大了,一般两周岁内归母亲
  • 绝育手术是法官考量的因素之一,您有可能获得一个孩子的抚养权
  • 你好,孩子两个,一般是一人一个。
  • 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
  • 您好,女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几率很大。
  • 你好! 一般可以,具体要看详细案情。
  • 你好,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 一般判给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如果你经济允许,是会判给你的。
  • 会判给有利于孩子成长的一方
  • 女方如果有抚养能力,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是可以的。
  • 你好,可以争取孩子抚养权,建议来电详询
  • 您好!女方可以要求抚养孩子的。如需帮助,欢迎来电免费咨询。
  • 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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