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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今年2月份出的交通事故,我是私家车,对方是汽车公司出租给一工厂的大巴班车.交警判对方全责,可是对方迟迟不肯赔偿我修车费.于是今年6月份我向法院提起申诉.经法院调解对方赔偿我三万多.但是最后付款期7月10日过了,也没有付款.于是我又在7月底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在8月份和我到对方公司里执行了一次.对方又一次再执行书上签字确认10月25日为最后付款期限.可是现在已经11月份了,也没有付款.期间我联系对方,他们说让我找法院.而我多次联系执行法官,法官先是让我再等等,后又说比较忙,最后说"要不找个时间再看看",总之没有期限.请我我如何才能拿到我的赔偿?难道就这么无休止地等下去? 我们国家法律的尊严何在啊?

案件执行 2019-09-12 13:36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 发生交通事故,交通队的职责是认定事故责任,认定事故责任后对于赔偿问题双方可以在交警的协调下协商,但这不是强迫的,任何一方不接受调解,可以到法院起诉。在交警出具事故责任认定后,由于无法调解,双方另行到法院起诉,交警那边实际上就已完成任务了。双方如在法院调解,直接执行调解协议就可以了,不用另等到交警部门办结案。
  • 1、车辆维修的费用由自己先行垫付,开好正式发票,拿了发票向对方索赔
    2、车辆维修好之后打电话通知对方直接去修车的地方直接去支付,发票直接开给对方
    3、上面2个办法都不行的话,你先垫付之后拿了发票,事故责任认定书、对方的资料去法院提起诉讼。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可以要求对方赔偿财产损失。具体可以要求对方赔偿以下财产损失:
    (一)、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是指因交通事故而导致车辆、物品及其有关设施损坏,应当修复而不能修复,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交通事故的责任人应当对上述直接的财产损失进行赔偿
    (二)、间接财产损失的赔偿
    间接财产损失是因交通事故而损失的可期待利益,它不是受害者现有财产的减少或者损毁,而是如果不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必然会获得的利益。对于交通事故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是否赔偿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1999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 多次联系法官,都以出差,忙为由.请问我可以直接去中级法院申请执行吗? 如果中院还指定这个法院,那这个法院已经被我得罪了,岂不是自找苦吃?
  • 找法官再去执行或申请中院重新指定执行法院。满意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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