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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经营一脚浴房,专门组织卖淫女进行卖淫,同时,王某某对张某某、李某某威胁,以其欠自己钱为由强行让张某某、李某某向其出具“借条”,后让人看管二人,让二人在其脚浴房同其他卖淫女一起卖淫还其“借款”。对王某某的行为,该以组织卖淫罪处罚,还是以组织卖淫、强迫卖淫数罪并罚?

刑事辩护 2010-08-19 17:4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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