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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朋友 我想咨询一下上海市卢湾区个人房租出租所得税的问题, 现在我们和房东产生纠纷,房东拒绝退还房租押金。 事情大概经过如下, 首先,我们的房租应该与2010年10月10号到期, 但是我们在2010年4月中旬向房东提出提前解决,经由和房东协商,房东同意我们的解约条件,并且达成协议,只要在7月10号之前房子可以转租出去,房东将不会收取我们的违约金并且退还房租一个月押金5100RMB。 到今天8月15号,房东突然反悔说,他们没有能把房租转租出去,并且拒绝退还我们的押金,对于房东这种出尔反尔的行为,我们决定走法律维权的途径。 现在我们想以房东未缴纳营业税和为给我们房屋租金发票为切入点。 特此咨询各位法律专家给以建议。 大概的状况如下 房东个人拥有5套房产,每套房子均在500万以上。 房租租金每套房租均在5500RMB以上。 我们想知道从2009年10月7日算起到2010年8月10日,房东总共应缴多少税? 她又该缴那些税?

仲裁 2010-08-16 09:1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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