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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家庭在乡村得到一些水田和旱地的承包权,以以前的家庭联产承包的形式使用该土地的。后家长都到城里某事业单位上班,全家都转成城市户口,承包的田地都以代管的形式给了其同生产小组的其他人耕种。十几年后,某家庭的各成员都有钱了,想回来要回这些田地,有法律依据吗? 那些“代管人”需要给回这些田地他们吗?根据联产承包的相关法律,他们成为城市户口后应该主动交回土地,或者发包方有权收回! 请将结果,跟所依据的法条或理由给我分析分析,歇息!

其他 2010-08-16 10: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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