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组建新事业单位,属市卫生局下发文件批准成立,有财政拨款人员十名,财政为十名人员拨付60%的工资,每年给单位拨付房屋租赁费5-10万元。但是,社区所有设备投资,租赁房屋都是个人投资。1、单位负责人从财务拿走5万元时间长达半年未归还,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2、单位负责人9月份从财务上拿走5万元,10月份自己购房缴纳5万元,是否可以认定从财务拿走的5万元是用于自己购房款,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如何处罚?挪用公款人认为不构成挪用公款,而是从单位盈利中提取个人投入款,但财务上没有任何手续,对吗?

刑事辩护 2010-08-16 15:4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钦州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