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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电动自行车(甲方和乙方,同一小区内,大家都熟悉)在生活小区内的水泥路口相撞,造成乙方腰椎压缩骨折。甲方和乙方均为在第一时间报警,相撞后,甲方陪同乙方家属将乙方送往医院,并拿出100元钱给甲方看病,次日,甲方拒绝再拿钱出来给乙方看病,并声称此事故跟自己没有关系,说是乙方撞甲方的,而不是甲方撞乙方的,气氛之极,乙方在第二天选择了报警。之后交警大队向双方当事人和目击者了解情况,并做了笔录。请问,这样的情况,甲方是否有责任?事故的责任又该怎么认定?乙方是否有权利向甲方索要医药费和治疗费?

其他 2010-08-17 09:0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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