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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09年10月19日2点开始上早班,到4点30分左右,当时由于要搬货物,于是在搬货物的时候,由于货物比较重,然后货物向右倾斜导致人向右倒下,导致右手受伤,右下颚受伤,当时痛得我一惊叫,胡xx马上过来就跑出去叫车间主任罗xx,然后由马x开车,罗xx,罗x陪同下送往xx潭医院,这是病历上的受伤过程,真实情况工作时手缴进机器里,造成右手两处骨折,如果老板不追究发生过程,那还用改病历吗?如果没改过来有什么后果呢?

其他 2010-08-17 08:33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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