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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要求我给付前妻房屋补偿款125000元,当时我只能给付60000元。后来她申请执行我的裁定要求我交出工资折并按月留1000元(还来协商成1500元)以继续补偿其剩余房屋补偿款及其诉讼费用共65625元。中途我几次申请执行她给付小孩抚养费的裁定都明确写明将她欠我小孩的抚养费从我欠她的剩余房屋补偿款中扣除。我一直按1543号判决书之后的裁定按期履行自己的义务。上月我申请执行她欠的2008年9月至2010年2月的抚养费共计约9900元,结果东胜区法院今天给我的(2007)东法执字251号裁定书却要求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9499.1元,该裁定对吗?

其他 2010-08-16 21: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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