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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于2005年4月签订《合作协议》书,我投入200万元,负责装修及购买设备,以正式营业为投资股本。对方以3000平方米房屋为投资股本。同年11月正式开业。 于2006年底以合伙纠纷诉讼,法院查封了该企业。可在一审期间,对方于2008年初将法院封条擅自撕毁独自经营获利,并将企业名称擅自变更。二审期间,对方将合伙企业租赁给他人,并将合伙企业装潢全部拆除(该装潢是我的投入及物证)。现在又抵押贷款100万元。请问如此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谢谢!

刑事辩护 2010-08-17 10:5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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