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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单位工作5个月左右, 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工资也是没个月按照现金发放。 去仲裁时要求补交社保和赔双倍工资, 说我对劳动关系的存在举证不足。 我提供的资料里面有: 一个公司工商登记证明(上面有公司的税号), 第二个是税务局出具的个税证明( 在这个单位工作个人应得部分还是交税申报的, 证明上有公司的地址和公司的税号, 是唯一的), 但是是没有公司名字的。 这个能否证明 我是跟公司有劳动关系的? 仲裁的话应当受理吗? 如果不受理, 我可以直接起诉吗?

仲裁 2010-08-17 19:3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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