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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不慎将医院收费收据的原件遗失,后特向医院申请了复印件。 社保局经办人于2010年7月6日签字受理,2010年7月8日社保局通知我单位:我的申请生育金保险不给予报销,原因是住院收费收据复印件不合格。让我到社保局取回我的资料。社保局负责领导向我解释,我的材料审批不通过,是为了避免个别人员重复报销。但是我单位并没有政策是可以在本单位报销的,我单位每个月都有缴纳生育保险,以往我单位同事都是在社保局报销生育金的,因此,我不可能在单位能报销生育金。而且我交生育险交到2010年7月份,单位也出具了证明,证实我顺产一男婴并没在单位报销过任何费用,请社会局给予我办理报销。而对于社保局的领导说重复报销,那根本就是不可能:一,本人夫妻俩是双职工,二是城市户口,是没有其他途径可以报销。为此,我三番四次到社保局找领导协商,但回复我的就是:“复印件就是不受理。所有该补的证明都补了,所有要的材料都备了,可就是不行。所以我想到法院诉讼他们,可我去问了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对我说不接收这种案件,现在我只有求助于你们了。帮帮我!

消费者维权 2015-11-09 06:27 人浏览
共5位律师解答
  • 1.在享受生育津贴前,单位需要为本人申缴生育保险,需要准备三个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社保登记表、养老、工作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些三表由企业准备;
    2.由单位持此三表前往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申报,劳动保险部门受理后,会返回两个盖章后的表;
    3.等到下个月,单位就可以正常缴纳新增员工的生育保险费用,这个要去税务部门交纳;
    4.办理医疗证:怀孕后,由用人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部门进行办理;
    5.女职工生完孩子,产假满30内前(注意时间哦,逾期办理比较麻烦)向社会劳动保险部门提交材料进行保险支付的办理;
    6.等待审核后,工作人员开据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申请表;
    7.在进行保险支付办理的材料主要有:城镇企业职工生育情况表、身份证明信息、出生证、医院的医务证明、医务结算的单子等;
    8.等待社会劳动保险部门审批完成后,本人可以携带相关证件到社保部门领取生育保险的报销金
  •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由于生育子女,暂时中断劳动的女职工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宗旨是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有薪假期、医疗服务等待遇,保障女职工的基本生活,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保险由社保机构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企业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生育保险费。
  •   生育妇女,可自生产或流产后九十天内向单位或者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手续,其中失业妇女向户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手续,在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育妇女户籍所在地的街道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  二、生育妇女的身份证;  三、生育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  四、失业妇女还须提交失业保险机构审核的《劳动手册》;  五、委托他人申请的,还须提供委托人的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  六、农村妇女,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缴费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生育妇女另外还要提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情况证明;  七、在本市就业,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生育妇女。单位没有参加农村社会保险,但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费的职工。  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生育妇女,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从业妇女,其所在单位已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失业妇女,从业时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  三、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自由职业者,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人员,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建立了个人账户的;  四、其他在本市城镇单位就业,并按本市城镇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生育妇女。
  • 没发票原件没有办法。
  • 没发票原件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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