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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一块场地上有两对人在打,我在左侧,打伤我的那个人在我右侧。当时情况是:我在我的区域里边刚击完球,因球打高,抬头看的一瞬间被打伤。我没有明显地向右移动倾向,可以说就是在原地击球。而他是向左移动,也就是明显朝我的方向来,而且没有减小发力,是按照正常挥拍的力量打的。就医药费和责任认定出现了分歧。他说他付60%,我付40%。归纳起来,他的理由是: 1、既然你来球场上打球,就是承认了球场上会出现受伤的情况; 2、双方都没有看到对方,被打伤一方也有责任; 3、打球很多年了,如果如果打球时看到旁边没人,就可以正常打球。 我想说的是: 1、我承认在球场上会出现受伤的情况,但不是说只要在球场上出现自己被人打伤的情况,自己就一定责任。 2、我当时是处于有球状态,无法躲避,并且我在原地,他是朝我的方向冲过来的,这种情况他更应该减小动作幅度,但是他没有减小力量。 3、因为他事先知道旁边是有人在打球的,无论看没看见,他主观上应该有减小发力的意图,而事实是他没有。我觉得这一条就可以明确责任在哪一方。我可否要求误工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多谢!

调解 2010-08-18 05:2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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