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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2009年二月从他人手转买住房合同一份,不是房产正式的合同,合同是2008年六月签的但没有标明交付使用日期,我2009年2月20日,从开放商处拿到钥匙,装修并入住至今,并按开发商的要求一次交了全年的物业费和取暖费,否则不给钥匙,到2009年10月他让我再交一年的取暖费,说我拿钥匙时交的是2008年的费用,被我拒绝,他现在威胁我今年给我停气,并让我交滞纳金。我怎样缴费是合理的,那位好心的律师告诉我,根据法律的那条那款我怎样缴费是合理合法的。

其他 2010-08-18 08:4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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