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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你们好。 我上网查了一个“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我对这个条款不清楚,因为我看我爸一个保险合同的投保书,上面有一个历史并请询问“是否有胸闷等症状,我爸的回答是没有”,但是今年4月份在某三级甲等医院医生的诊断记录却显示15年前有过胸闷。保险公司会不会又以我爸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不给保险金呢?我爸买这个保险已经4年了。保险公司还可以解除这个合同不付保险金吗? 谢谢你了 。

其他 2010-08-18 13:5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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