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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请问一下,我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我于2008年5月份在该公司上班,刚来公司的时候单位叫我签订劳动合同,因为我没有过试用期,所以就没有签,过了试用期了,他再叫我签,我觉得该公司不好,就提出辞职,该公司一直都没有答应,直到10月份该公司招到新的员工了,老板说叫我一个星期走,现在一个星期过去了,公司新招的工人又走了,然而现在我也不想做下去了,但是老板说走可以工资没有,这样子我可以拿回我的工资吗。能有什么好的办法吗?

行政诉讼 2008-11-08 17:0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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