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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6年5月1日在凭祥东盟商业港以按揭方式购的一间商品房,又在同年8月11日以同样的方式购的两间商品房。当初售楼小姐是说按揭贷款没有问题,但实际与银行进行业务操作时却发生很多问题,主要是因为我在农业银行的信用等级不够。因此到现在贷款还没有到位,万不得已就向开发商提出退房。按合同违约金是每天交余款的万分之二,但是违约日期正确从什么时候算起在合同上没有明确说明,合同上只是说提供银行需要的全部手续然后在第一次接到银行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去银行办理按揭要不就算违约。但我根本就是银行不同意贷款给我并不是我不愿意贷款,现在开发商要从我交首期后一个月开始算我违约我觉得这样对我很不公平。所以我想请问像我这种情况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违约金是比较合理的。 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银行 2008-11-08 16:5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约定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双方应该信守约定,建议咨询南宁专业律师.
  • 还是要看你的购房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的条件你故意违反,就是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从约定的办理按揭最后一天计算
  • 还是要看你的购房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的条件你故意违反,就是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从约定的办理按揭最后一天计算
  • 还是要看你的购房合同是怎么约定的,如果合同约定的条件你故意违反,就是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开始计算的时间从约定的办理按揭最后一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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