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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个工伤职工,在2007年的仲裁裁决中,有部分条款依据法律不当,我即向当地劳动局和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请求更正申请书,后来资方在法院起诉了我不是工伤,要求不执行裁决,经过了4次判决,都败诉了,劳动部门对我的申请拖至现在,却答复;根据高法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不允许更正,让去法院起诉,请问合法吗?我该怎么办?

仲裁 2010-08-18 1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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