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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9月打架,分别对方2个人我方5个人,对方其中1人拿刀,把我方其中2人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我方其中2人拿有酒瓶和话筒,分别2个月全部抓到看守所,案子变成了2个第一个是说我方那酒瓶者和对方拿刀者是一个案子,第二个对方另一人是纠集者我方另外四人算寻衅滋事,请问为什么可以分别算2个案子呢,另外对方拿刀者和我方拿酒瓶者已经分别判了4个月和3三个,为什么导致轻伤对方就判4个月?我方另外四个人已经在看守所3个月了至今还没有判决?这是为什么!请你们帮帮我

案件执行 2016-03-16 07:06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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