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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由于经商,婚后,觉得长期租用房子(以下房子皆指:店面)不如自个借钱买个店面,觉得还银行贷款抵租房费用。由男方自个向家人、亲戚朋友借钱。由于经济不很景气,加上女方长期吵闹。于是在买房后第三年被逼将房子卖给他人。售房时,双方签订《售房意向书》。书中提出:售房后,一部分钱款主要用于还女方家买房前用于生意购货所借欠款外,其余钱款由男方支配,用于偿还男方欠别人钱(欠)款(当时女方知晓、承认男方有向家人等借款、但又不想承担该部分责任;因男方第一次前该种合同,无经验。在《售房意向书》中并未对其它债务清楚列出;只写明优先偿还女方债务后其余由男方支配,用于那方男方债务)。双方分别在双方父母、家人以及部分朋友知晓的情况下签署该协议,并双方盖了手印。问:这样的售房协议有效吗?

银行 2010-08-19 16: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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