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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劳务如果被日本公司终止合同,还需要付违约金吗

海事海商 2020-08-31 14:28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确立职工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制度的基础,但因其较为原则与模糊,实践中还欠可操作性。基于此,劳动部于1995年颁布的《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所支付的费用、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这一明细规定明确阐述了劳动者在违法解除合同后要对单位为其支付的录用费用、培训费用等进行赔偿。这种赔偿以实际损失作为前提。
    违约金有广义约定违约金和狭义约定违约金之分,前者指用人单位、劳动者只要违反劳动合同就都可以适用违约金的制度。后者指对劳动者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只限于违反服务期约定或违反商业秘密约定的制度。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可见于地方的一些规定中。
    服务期是当今用人单位重要的留人手段。服务期不等同于合同期,需要由单位用专向投资和专业技术培训为对价才能与员工约定,如果员工违反约定的服务期,则需要对单位的投入进行赔偿。
    服务期对于员工方而言并不是纯利益,而是利益与约束并存。如果员工没有在公司长久工作的打算,建议不要与单位约定服务期,不然若员工提前辞职则可能引发高额的赔偿纠纷。
    从单位的角度而言,由于《劳动合同法》将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况仅限定在用人单位提供专业技术培训费用,对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对于许多习惯了以住房补贴、商业保险以及假期津贴等作为留人手段的用人单位尤其需要注意,因为即使提供了上述福利,单位依然无权与员工约定服务期,更不可能在员工辞职时直接要求其赔偿。
  •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及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保全、违约责任等问题。共计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条。
  • 1、按劳动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你首先必须知道“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内容,按规定协议中有岗位、工资、期限、违约责任等约定。
    2、用工单位无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约行为,由此造成的后果,即违约退回到派遣单位,甚至造成劳动合同终止,应该赔偿的所有费用应当按“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方承担。
    3、“劳务派遣协议”违约及责任追究,你不用管,你只须关注你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同中也应该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你可以就用工单位违法辞退为由,向劳务派遣单位提出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那要看你的合同如何签订,一般这样的活动都有一系列的合同约定不同主体之间的关系。合同很多,情况复杂。你也没有说的很详细,所以无法得出明确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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