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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今年暑假在厦门一家电器厂做工十九天半。今天辞职,车间主任说下个月才能批准,否则就按厦门的最低工价来算。 事情是这样的:在上个月的二十九号我进的厂,在进厂的时候我签了就业合同,合同上也没工作时间,一式两份都上交了。后被领到车间,车间主任跟我介绍了一些基本情况,谈到辞工要提前一个月。后来他又问到是不是暑期工,我当时矢口否认,因为主任有说到该厂不招暑期工。该厂实行记件制,集体记件,每天工作十多个小时,也无双休日。今天早上我去辞职,主任说下个月才批。否则就只能按厦门的最低工价42.3元每天来算。后来,我就谈到我是暑期工,必须回家 。他更以我当时否认是暑期工为由,要么按最低工价算,要么下月辞职。无奈之下,我只好签字。我想问一下,暑期工有加班费吗?七天试用期,试用期内走人没工资有这一回事吗?还有,必须推迟一个月辞职,否则按最低工价算,合理吗?本是记件,却按最低工价算,超过八小时的是否有加班费?

其他 2010-08-19 19:4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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