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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三原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其他 2010-08-19 14:3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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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资本规定原则   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应在章程中载明的公司资本总额,并由发起人认足或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我国目前对内资公司灵活地适用该原则,实行有期限的分期缴付资本制,具体体现就是对各种公司都规定了最低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资本维持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当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这是资本确定原则的延伸。该原则具体体现在下列制度上: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公司登记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本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②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③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④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上述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①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②项、第④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公司依照上述第③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为防止造成公司回购本公司股票的后果,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不变原则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旦确定,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   《公司法》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实行股东自治,而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则实行严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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