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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更名,怎样合理避税。 我父母与92年离婚。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上判决:婚前夫妻共有的房产,由女方承租。 但是我父亲一直没有和我母亲把房产更名。 到了2000年,房产改革,是我母亲拿钱把公产房买断。房产证上的名字还是我父亲的。 现在我父亲由于是低保无房户,申请经济补助房。要求名下没有房产,所以想和我母亲办理房产更名。 他们把当时离婚的民事调解书拿到交易中心。交易中心的办事员说:当时判决的是承租,而不是所有。而且上面没有产权证号码,所以不能按照离婚更名办理。需要让法院把民事调解书上面的承租改为所有,而且需要注明产权证号码。 但是法院的人说,当时离婚的时候是公产房,就只能是承租。到了2000年才买断,变成私产,所以法院不能更改民事调解书。 如果不按照夫妻更名,就只能是交易更名。我们这边的规定,我家的房子如果按照交易办理,需要花费1万多元。但如果只是离婚更名,才80元。 请问,有什么办法能够合理避税,把房屋更名?

其他 2010-08-19 23:07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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