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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原平市**村党支部书记XXX,在2010年6月29日,20余位村民找他询问村里修路问题时,与村民发生纠纷,XXX当场躺在地下,声称某村民打了他,而后让他人报了警。XXX随即住进了医院,警方在此期间进行了调查,但找不到任何某村民打XXX的证据,此案随后搁了起来。XXX在十几年前就有明显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走路一歪一歪的,村民们戏称”歪屁股书记”。在XXX住了十几天医院后,在未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下,与村委主任自作主张,从村里提了10万元现金,用于去北京给自己治病。请问:该党支部书记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挪用公款罪?或违反了什么相关的法律?

刑事辩护 2010-08-20 11: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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