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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年底,王某某(以下简称王)把他的一个物流分货点(以下简称货点)以10万元价格转让给我,我一次性支付给王10万元现金,并与王签订了转让协议。而这一转让过程物流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不知情(货点在公司注册的负责人仍然是王)。我在经营该货点几个月以来,一直与公司的账目关系结算的清清楚楚,但在上个月公司到各个货点进行盘点时告诉我说该货点尚欠公司5万余元时,我就问王是不是他以前欠下的,王说没有。我就到公司查账,公司的账单记录显示那些钱确实是我与王签订转让协议之前尚未结算的。我一气之下,停止了拉货,送货业务。感觉自己被骗了,就从最后一次的货款中拿回了我给王的转让费10万元整。并以该货点会计的身份向公司写下了该货点负责人王挪用了这10万元货款的欠条(因为公司盘点,账目必须核实完整,这10万元我说是该货点负责人挪用了。),落款是我的名字。之后公司就找王要钱(因为货点在公司注册的负责人仍然是王),加上王先前的欠款,加上剩余尚未发送的货物款一共19.8万元。王就找我要钱,并向公司宣称我拿着钱跑了。之后我和我的父亲先后多次找王协商解决问题未果。而这时公司以停止拉货供货的理由而撤销了该货点。

其他 2010-08-20 19:1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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