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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套房屋出租,签订协议为一年,至2010年10月16日到期,协议关于房租是这样签订的: 1、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玖佰元整,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2、乙方已支付押金(人民币)伍佰元继续作为押金。押金不计利息,租房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租房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3、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 4、 除第十六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租房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现,我想问一下,如果他9月20日搬走,算未履行合同吗?押金我可以不退吗?还有月租金需要按天退给他吗? 还有,如果他9月1日搬走,算未履行合同吗?押金我可以不退吗?还有月租金需要按天退给他吗? 多谢了!

其他 2010-08-20 15: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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