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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银行工作人员,请问:有一家企业向我行借款(系借新还旧续贷),并承诺以法定代表人房地产(产权记载用途为厂房)抵押,但因土地使用权证为集体性质,无法进行抵押登记(原来前几年有登记,最后一期土地管理部门不让登记),2008年到期后,由借款企业、抵押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我行三方签订《抵债协议书》。今年6月末该笔贷款逾期近2年,我行经向有关法人员咨询关于这个《抵债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得到答案是在法律效力上不好说,且不能抵抗第三人,无法优先受偿,于是我行7月初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裁定这份《抵债协议书》有效或该企业偿还债务并由抵押人(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请问这样先后处理有无妥当?

其他 2010-08-20 15: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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