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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2014年6月借条没有写还款日期,当初债权人口头上说过不会找我要这个钱的,我才担保的。后债务人跑掉了,然后债权人在2014年9月份到债务人家里要钱未果,后2014年10月债务人回来了,债权人找债务人要钱,债务人一直到2015年4月份未还钱。请问如果债权人起诉,担保人有责任吗。

其他 2020-04-13 21:02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根据《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  一般担保会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如果债务人只是不还钱而不是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话,那么债权人是不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到法院是起诉,让法院裁定。如果法院判决之后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那么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相应偿还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 保证人分为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一般保证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借款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连带保证人:无论借款人是否有能力偿还借款,只要还款期限已过,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代为清偿其为借款人担保的债务。是一般保证人还是连带保证人,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视为连带保证。
  • 我国法律规定有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一般担保在债权到期后,只有在债务有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才可要求担保人还。
    连带担保在债权到期后,可以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而直接起诉担保人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也可以将两人一起起诉。
  • 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 担保人应承担还款责任,之后可向债务人追偿。
  • 你好,回复法律意见如下: 你需承担责任,到那时看你的借条表述以及你们之间的约定而论,债权人的口头豁免承诺是否有证人证言支持,这些都要考虑 希望你可以考虑来人来电交流或者找我们专业化律师团队解决你的问题。
  • 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为六个月,如果像你所说,很可能超过担保期,你就可以不要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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