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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1972年出生,因犯盗窃罪于1992年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7年刑满释放)与某商场电器仓库保管员乙共同商定,1998年某日乘乙值班时,乙借故离开仓库,以便甲行窃,得脏后平分,到时甲带领其弟丙(1985年出生)到乙所在的仓库偷走彩电10台。 问: (1)甲、乙、 丙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2)甲、乙、 丙三人的刑事责任如何界定?

刑事辩护 2010-08-20 19:08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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