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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在一家4s汽车店做收银员,2009年8月份傍晚账目未完成录入统计,财务出纳就将现金取走,但是等账单和现金核对时发现现金少了1万元,通过摄像看我的朋友每一笔款项都收了,而且没有任何一张单子是这个数额的金额,且也没有几张相加等于这个数额的金额,出纳在去财务室的过程中,没有摄像进行监控。结果事情发生之后,出纳主动要求和我朋友共同赔偿现金,公司现在未进行处理,请问这种情况如何界定,如何赔偿较为合理,报警是不是更稳妥。

其他 2009-09-23 09:35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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