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详情

向专家请教:工程退场损失的计算基数? 2008年,某项政府工程通过招投标中标后,招标答疑时就确定该工程投标价按施工图为准,实施按变更为准,工程量按实际发生为准。在未签订合同情况下,承包方按建设方要求进场垫资施工,施工2个月后因为建设方未支付工程款而被迫停工,之后,建设方却以设计变更为由要求承包方退场。请问专家:该停工退场后损失的计算基数是按(中标总价-已完工程量)为准?还是该工程实际发生的总价-已完工程量计算?

其他 2010-08-22 11: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按照实际工程量及前期所付的费用支付。
  • 不知道您想表达的是否为工程建成后的预期利润损失的计算基数。如果是,按照已经变更后的设计核算工程量计算总价款减去已完工程量价款,作为索赔基数。淡然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
  • 如果已有合同,按约定,如还无合同或约定,应依实际损失作为计算基础,也就是说按已完成工程量计算。建设方以设计变更为理由要求承包方退场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要求招标中标的承包方退场,这个理由是不成立的。如协商不成,可起诉,要求继续承包施工并赔偿已造成的损失。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平台株洲律师团
官方
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
咨询我
声明: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