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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的母公司B公司炮制出一份文件《关于同意A公司停产关闭的批示》,A公司以此文件为依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单方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停发员工工资,请问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公司关闭或解散应该有一套严格的程序,如果母公司仅仅是为了辞退员工而炮制出一份关闭子公司的文件而非真正关闭或解散子公司,员工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辨别?

其他 2010-08-21 16: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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