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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买受人可以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540日内,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报产权登记机关进行初始登记备案,但如遇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按期备案的,出卖人需在上述期满前告知买受人,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出卖人应承诺新的备案时间。如出卖人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权属证书的:1,若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应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5%赔偿买受人损失。2,若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应按已付房款的0.5%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现在起诉了,开发商说政府给地晚了是不可抗力(个人认为开发商与政府之前只能算是合同行为,不能算不可抗力,因为要是算不可抗力,那么就会严重的扰乱经济秩序,请问,这个行为能算是不可抗力么?),2,开发商现在就说是政府的不可抗力造成的,但是合同上已经注明要有告知义务,请问,却没有告知的开发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是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谢谢了。

其他 2015-04-07 11:0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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