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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写的辞职书内容为“因各种原因特申请离辞,望领导批准”我的仲裁请求是以单位违返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要求2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仲裁委说我是以各种原因离职的,说我辞职原因不明,会败诉。请教我辩护一下,可能十天左右仲裁就要开庭了,到时不服仲裁我诉讼到法院请你代理费用是多少?(争议金额是3000元)

诉讼 2010-08-22 16:05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你不需要证明当时离职的原因,你只需证明单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因为在单位存在上述情形时,员工可以随时、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这样辩论。 当然, “望领导批准”,可以被认定为是协商解除的意思表示,而协商解除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这对你是不利的。 个人认为,按照公平原则,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因为单位毕竟存在违法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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