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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股东与乙股东共同出资成立有限公司。在各自交纳出资额之后,甲股东口头表示由其代理所有成立公司事项,在后来的公司章程等文件中乙股东也未签字,但取得了出资证明。后公司运行几年之后,甲股东遂把乙股东排除在公司管理之外。乙股东要求退还出资,甲不同意。

其他 2019-09-19 23:4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是股东是不能撤资的。
  •   第一,出资证明书为非股权证券。即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并非由出资证明书所创设,股东所享有的股东权来源于股东的出资,出资证明书只是记载和反映股东出资的客观状况,因此,它与设定权利的股权证券不同。   第二,出资证明书为要式证券。即出资证明书的制作和记载事项必须按照法定的方式进行。   第三,出资证明书为有价证券。出资证明书是股东享有股东权的重要凭证。但是,出资证明书与股票不同,股票是可流通的有价证券,而出资证明书则为不流通的有价证券或者是称为流通受到严格限制的有价证券。   第四,出资证明书为所特有。该特有相对于来讲的,股份有限公司表现股东权益的凭证称为股票,而不称为出资证明书。   第五,出资证明书是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签发的证明股东权益的凭证。公司未成立之前不能向公司的股东签发。
  • 成立公司一般要达到下面五个条件: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2人有限制为3万以上,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需一次缴足。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09年始,部分地区有可以申请免缴首期注册资本文件,但是对于此类申请人,申请对象有所限制,适用于注册资本低于1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 可要求法院解散公司,如有需要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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