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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现在是农村户口婚前已有两个小孩了,我现在又再婚了女方未生育过,请问我们还可以生小孩吗

离婚 2010-08-23 21:2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根据山东省规定,你们不可以再生。 附: 《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 第八条 国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城镇居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请生育 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市(地)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 ,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申请生育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 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是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残疾军人的; (七)夫妻一方系非遗传性残疾或者因公致残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 孩的; (八)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 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系未生育的。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除执行第八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申 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可以按计划安排: (一)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的(如女家姊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 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结的海岛定居的。 第十条 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业户口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生 育第二个子女。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申请再生育的,可以按计划安排再生育一 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依法判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 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系归国华侨或者在我省定居的台湾、香港、澳门同胞,其 子女在国外或者台湾、香港、澳门定居,身边无子女的。 第十二条 符合本条例第八条或者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申请生育,女 方系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女方系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照顾生育第二个子女的,一次性征收一定数额的社会抚养 费,用于计划生育事业,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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