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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02年6月29日颁布)中第18条 原文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安全监督部门按照这一条规定要向我们收取¥30000.00安全保证金,我想咨询一下这种费用是否该交?如果该交,交纳金额该如何确定。

案件执行 2008-02-28 12:1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收取费用多少安监部门是应该在要求交纳相关费用时告之的。我的理解是若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投入的资金已到位,则不需另交纳,若经检查没有投入到位,安监部门可要求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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