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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05年9月毕业后应聘到吉安市万安县某中学任教,签了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一年的试用期,试用半年后因本人觉得不适合学校教书,于是向学校提出了辞职,但是学校没有批准,于是本人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离开了学校。直到2008年10月份,本人需要将户口和档案关系调到广州,需学校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但是学校以本人以前在没有批准的情况下离开学校为由拒绝出具证明。遇到这种情况应该如何处理,要通过什么手续才能获取到学校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其他手续都齐全了就差这个证明,真是急死人了。请老师解答下本人的难题,不胜感激!

仲裁 2008-11-10 09:4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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