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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经过是这样的:我的朋友,大概是10月26号那天晚上,有一个他认识了有半年时间女人给电话他,她说她没钱吃饭,叫我朋友请他吃饭,然后他们7点多吃了饭,那个女人说不想回家,要我朋友帮她开个宾馆房间给她睡觉 ,然后我朋友就开了个房间给那个女人.我朋友和她在房间里面呆了4个多小时,什么也没有做过,就只是抱了她一下.然后就回家睡觉了.事隔5天后吧.那个女人就去派出所告我朋友强奸..但是现在没有证据证明我朋友是强奸,然后那个女人就告我的朋友猥亵罪.我的朋友在派出所的口供也是只承认抱过她,其他也没有做过,我想请问一下.第一:如果猥亵罪成立会判几年?第二:他们都是相方同意自愿去开房间的,只是抱过有下,这也是罪名吗?第三:他们都是自愿去开房间的,我可以请律师打掉这猥亵罪吗?有什么办法可以反告对方的吗?

刑事辩护 2008-11-11 02:21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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