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吾友,向其友借款5万元,利息每月2000元。约定用期为两个月,我和另一朋友为其担保。到期后,债权债务双方未经我们俩担保人同意和知情的情况下,又另行约定该款继续使用,且支付了利息。现在好友因生意不好,没法还款。问:我们还要承担担保连带责任吗?

仲裁 2010-08-24 13:13 人浏览
共7位律师解答
  • 你方已无需承担担保责任。
  •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 对之前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 你和你的朋友是否约定为连带保证,如果没有,为一般保证。 你们对后面的约定不用负责。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承担责任。
  • 对以前的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对期满后续签的借款不承担担保责任。
  • 你们只承担你们先前的担保责任, 对于后来他们又约定的部分你不承担责任。
  • 你们在原担保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对改变以后的行为不承担责任。利息约定超过了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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