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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于2008年底与前夫离婚后,女儿判给我抚养,我和女儿的户口一真在鲁家峙未迁出。去年鲁家峙开发拆迁,每人有45平方米的房屋补偿面积,独生子女有90平米的补偿面积,就是以优惠价购买。现在的情况是我前夫的父亲已经和拆迁公司签了合同,我女儿的90平方补偿面积也被他家拿走,我是非农业户口,离婚后户口还是在鲁家峙,但拆迁办的人说,离婚了就没有补偿了。象我这种情况到底有权要求补偿面积吗?有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我没有房子,挤在我妈妈家里,一个人抚养女儿也很艰难,请您能帮帮我,感激不尽!

其他 2010-08-23 16:48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1、拆迁按政策规定补偿,与个人婚姻没有关系。你和女儿无房居住应得到拆迁补偿。 2、他人无权拿走女儿的补偿利益。所定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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