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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家企业员工,在2004年2月停产,2006年2月公司在未通知我的情况下,将我的工资一分为二,一部分在签合同的公司计发,一部分在没有签合同有公司计发(此公司于2006年2月宣布破产),2007年5月,签合同的公司也宣布破产,但公司一直没有与我们计算补偿,据说已向法院落递交了补偿计划,但法院至今没有批复。2007年5月之后,我作为留守员工,继续留在破产企业,并只与2007年5月破产的企业签合同,而2006年2月破产企业没有与我们签合同,但有计发工资(刚开始时工资注明岗位工资,后变更劳务费),现企业通知与我解除合同(合同未到期),破产前的经济补偿只能按2007年5月破产企业工资计收(待法院拍卖企业财产才有得计发),而2006年2月破产企业的经济补偿就没有,另外,在留守期的经济补偿也只能计算有签合同公司的部分,按1年1个月计算,而非双倍,而没签合同部分不计发经济补偿。请问律师我该如何处理,现我已找到单位,要离开,我该与他如何在合同上签字而我又得到二倍赔偿。谢谢!

仲裁 2008-11-13 11:59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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