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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一名船务主管在试用期内,以邮件将离职意愿告之相关部门后,就在未征得公司批准的情况下,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而不来上班了,给该部门工作带来极大困扰,不得不由原来三人增加到五人而理清该部门工作。于是,公司就扣除了她当月应发工资,理由是公司劳动合同中有约定,“若因员工未办理离职手续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其承担”。为此,员工也申请了劳动仲裁。

仲裁 2010-08-25 19: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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