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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多年前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书。因经济困难而拖延领取证书。现在终于凑齐款项,欲交款领取证书。此时,国土环境资源局答复:已遗失本人的所有档案材料;新法规不允许办理私人土地使用证书;当年也未办理好本人的证书。本人却在当年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书登记表上,看到本人的土地证号、地号、图号、发证日期等具体内容;就本人签名领取一项空白。 想知道:1遗失档案材料,按法律法规该负怎样的责任?2该事件适用新的、还是旧的法规?3还有那些法律依据对本人有利?

行政诉讼 2012-03-16 13:14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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